《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读后感1000字
古典功利主义奠基人,书中将很多立法原则阐述得清晰分明,并尝试对人性抽象化进行分类,尽管对法的认知有历史局限性,但是还是深深影响了历史的进程。
戊戌变法的梁启超受其影响,将之传入中国,对中国法制观念进行了启蒙,可以说是难以多得的法制经典著作。
唯一问题就是像他自己说的,语言晦涩,喜欢用自己发明的词,从文字中提取思想的过程有一点点的不便。
笔记摘选:
这里用理解力代替道德观,在理解力所否认的事物中,不喜欢的部分就失去了正当性。从自然法的角度去解释,一切存在即合理。弑父这样的行为,等于变相阐述他不是我的父亲,这种行为语言是真实的。只是有的事情人们喜欢为其披上一件“真实”的大衣,以满足正当性,这样的行为便是谎言了。
他看到的他所不喜欢的任何事情,都是一种说谎的特殊方式。这就是说,此事应该做或者可以做,但如果说实话,它就不该做了。
纯粹理性的谈论快乐与痛苦是抛弃了同情原则与厌恶原则的,有时候快乐也会产生恶的后果,恶的根源也可能是出于快乐的追求。行为本身不带有色彩,什么样的举动都是出于满足快乐,是善的,其为他人造成痛苦后果的影响才是可以定性为恶的。二原的世界观在功利法律观中尤为突出。
快乐本身就是善,不仅如此,撇开免除痛苦不论,快乐甚至是惟一的善。痛苦本身就是恶,并且实际上毫无例外地是惟一的恶。
一个时期的艺术确实与法律有很多的相通性。
功利主义立法思想杜绝了同感与反感,将善和恶的界限以快乐与痛苦为评价标准,是启蒙运动中理性的彰显。艺术处在古典主义早期,经历了巴洛克时期后艺术重新回归秩序,理性至上,或多或少有些禁欲主义的意思。
法律把人性抽象化分裂成个体,而不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艺术将人类情感限制,条理、秩序、统一、平衡、对称等才是真实的美。
这不,最终还是化为了形式主义的范畴,浪漫主义像火一样将之燃烧。
跳出历史说历史是不对的,不过正如纪伯伦所说,“人类用智慧建立起了一个个蕃篱,却用爱将它们打破。”
尤其是英国法理学中的法律与音乐的联系,虽然不及在斯巴达立法中那样为人所知,但两者联系的真实性和密切性或许并不逊色。政府机构音乐的和谐悦耳性并不亚于戏剧音乐,尽管两者的类型不同:一个令人心肠变硬,一个令人心肠变软。但是,其音质一样悠长,其音调一样洪亮,并且一样地服从明确的规则,尽管这些规则尚未颁布于世。
敬边沁—功利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