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版关于单位一方的信息权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法》第19条、《安全生产法》第44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加强农民工合同管理的通知》三、《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四。以上法律或相关规定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未强制要求劳动合同写用人单位的
性质。
通常情况下,根据用人单位的名称基本可以判定用人单位的性质,即使不能,在发生争议时,关于用人单位的性质由单位一方加以举证证明。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填写好的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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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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