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内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容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接受初任培训。
3、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录用的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
4、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访问:生涯设计公益网!本文永久链接:https://www.16175.com/759704.html。侵删或不良信息举报请联系邮箱:121488412@qq.com或微信:aban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