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规范内部执法活动,是进一步健全检察体制的需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大多数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强化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目前,各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未能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积极作用。本文就此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目前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目前,各基层院在案件监督管理上采取了一些措施,象征性的成立了一些所谓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但设置比较混乱,不科学。如有的又在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附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查处来监督管理案件,即通过管“人”来管“案”。有的将案件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在检察委员会,由检察委员会来负责案件的管理。即使有的设置了检务督察室(科)、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等部门,但实际上都是依附在其他部门,一班人马,两个牌子,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第二,运作不规范,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效能。实践中,各基层院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各办案部门的内部管理来实行。即通过对案件的讨论、汇报、签发、审批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也就是部门负责人行使管理权,对本部门案件监督管理进行“自治”。另一种方式是上述所提到的所谓的专门部门进行的案件监督、检查、处理的模式,即“查处式”的方式。无论是“查处式”还是“自治式”的内部监督管理模式,在保证公正行使检察权方面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具有局限性。“查处式”由于是专门部门进行,力度较大,但具有特定性和被动性,是一种事后监督管理。“自治式”虽然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具有主动性和经常性,但由于在部门内部,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有的检察机关虽然对案件监督管理已列入议事日程,设有领导和工作人员。但由于领导工作繁忙,工作人员兼职较多,无法保证正常开展工作。即使每年搞几次检查,也大多是哪方面出现问题,就集中抓一下,总结教训。往往是头痛治头,脚痛医脚,呈现短期性,缺乏延续性。第三,考评检查不科学,难以形成案件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近年来,不少省、市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案件质量检查和执行办案流程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虽然此举对案件质量能起到促进作用,但行政色彩浓重。如抽评的案件数量少,有的部门只有办案数百分之一,不能反映整体情况;抽评案件类型不确定,缺少代表性;有的考评偏重于具体数字,对现代化办公设备的副作用考虑不周;同时,评查人员业务素养、实践经验、责任心和原则性的差异,都使得考评活动不具有说服力和指导性。所以这种考评并没有与业务管理真正有效衔接。检察机关内设办案部门有自侦、公诉、侦监、监所、控申、民行等部门,各部门执法职能和诉讼时段都不同,处于各自独立状态。但办案过程是一样的,案件从受理到作出结案决定,基本在部门内部和承办人的掌握之中,处于封闭状态,缺乏对案件全程监控和有效管理机制。因此,针对目前检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现状,必须尽快建立以案件为中心的监督管理机制,也可称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二、科学构建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设想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案件程序实行监控,质量考评,进行统一管理,全程监督。江苏省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去年已颁发。根据该规定我们认为应从机构建立、运作规程和考评方案三方面来构建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模式。 首先,应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明确具体的职责。既然负责一级检察机关的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等级应高于或等于其它办案部门。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在人员数量上可按全院办案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到十进行配备,根据工作量权衡,一人负责八至十人所办案件的监督管理,还是比较适中的。这样既可防止人浮于事,也能保证督管到位。办公场所可分为二个区域:一个是接待场所,主要负责案件进出、备案材料等收集,台账登记等事务。一个是其他工作场所。在机构的人员配备上,应以熟悉检察业务,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同时具有工作责任心强、原则性强、能吃苦的“精英型”检察官组成。 第二,应建立规范的案件管理运作机制。强化案件监督管理,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业务改革的重要部分。因此,应当率先走在其它业务改革的前列。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一直是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虽然各级对执法活动和案件质量提出了许多原则性要求,但管理手段宏观把握较多,环节管理甚少,事后总结多,事前事中关注少,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简单不全面。造成了有制度但落实不力;有措施但问题频出;有查找但纠而复发。因此,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不严,标准不高的情况还客观存在。在程序方面还不能完全体现或真实体现诉讼程序的法定性、严肃性。如强制措施的依法适用,办案人员应当遵守各项规则,对当事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办案期限延长应符合的法定条件,有、无逮捕必要的把握,对不合法证据的排除等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不严格的情况。在实体方面,准确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证据标准适用法律还亟待提高;偏重有罪证据,欠缺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辩解的合理分析;衡量案件质量还停留在有罪处罚的最低标准上等。上述情形的存在,足以说明强化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运作规则方面主要体现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和统一管理。实行案件统一进出,一个窗口对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采用计算机管理。日常负责案件受理,案件分配、各类备案材料收集整理、办案进度和诉讼环节变化的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公示答复、主要法律文书管理和开具、卷宗移送、案件办理过程的信息收集反馈、对重点案件的检查、组织案件考核评估等。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借助网络信息构建一个管理信息平台。检察长、分管领导随时都能直观真实的掌握全院或分管部门的办案情况和个案进程。业务部门和承办人主要承担案件的办理工作和对相关案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理由。部门内勤的工作量也大幅度减少,通常只承担内卷归档,部门内的行政事务和信息联络工作,从而实现监督管理的优化和提升。 第三,应建立科学管理的考评方式。案件质量标准是开展案件监督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抓案件监督管理必须首先设定好严明的案件质量标准。标准既要体现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更要体现在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中,形成过程与结果的统一。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办案工作文书格式和检察内卷材料排列顺序四类规定基本含概了检察业务的程序与实体内容。经过二年多的实践,《规定》为促进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但《规定》中很多内容仅是从宏观指导角度设定的,不少环节不可能过细,如考评内容主要是以结果和已出现的问题未评定的,办案流程规定的很细,但如何抓环节落实缺乏有效性。因此,不具有监督管理中的及时性。对此,笔者认为,基层院在案件监督管理中设定的质量标准可从四个方面考虑,即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法定程序标准;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实体标准;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告知、内卷装订、归档等方面的形式标准和日常跟踪监督管理方式和发现解决问题的管理标准。考虑到执行和操作的可行性,设定标准应把握三点:第一,法定性与特定性相结合。依据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法定性规定,分门类确定在各个特定的业务环节中。第二,全面性与流程性相结合。全面性就是符合实体与程序要求,强调的是执法质量。流程性强调的是监督管理制度和个案工作效率。第三,合理性与效益性相结合。标准设定要切合实际,使其成为办案人员提高质量、效率的有力帮手。当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减少和杜绝工作的盲然性和随意性,避免出现形同虚设的手续和繁琐的环节增加办案部门和承办人的工作量。 三、构建案件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应需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体系是一项较为繁杂的系统工程,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效率性。但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办案习惯需在短期内改变是不切实际的,必然要有一个转变和适应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的作用,使这一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仍需要注意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干警执法观念要更新。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关系到法律权威与和谐社会的实现。贾春旺同志曾多次强调:“没有办案质量就根本谈不上数量和力度,办案质量不高,就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因此,作为基层院的干警首先在执法观念上要转变,要牢固树立案件质量的意识,把案件质量问题放在办案的首位。这样,才能达到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机构的目的,才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前,基层院检察业务人才资源匮乏,业务钻研氛围不浓,一些干警事业心、责任心、上进心不强,工作缺乏活力,少有压力等,根本问题就是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方面在人事管理上存在不能解决人员进出口管理瓶颈,尚未建立岗位末位淘汰的职业化选拔机制。另一方面在业务管理上缺乏长效严格的管理手段和措施。检察工作主要是办案工作、检察干警大多数也在办案部门。因此,通过办案工作的环节跟踪,强化监督管理,就能有效的激发大家的工作热情,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其次是应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扎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是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很难落实到位。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一是应建立预警措施。主要是对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完成时间段工作以及上级考核考评要求完成的数量性工作,进行提醒催办。二是抓好警示措施。主要是在对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书面方式进行信息通报,及时予以纠正。三是落实责任追究措施。主要是对已发生错案进行责任划定提请追究。当然,案件监督管理保障措施还包括很多方面,特别是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管理方的敬业,被管理方的理解和支持以及权责对应的奖惩制度等多方面的良性互动。 再次是制度执行上要从严把握。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关键在落实,再好的制度落实不到位,也等同于虚设。因此,在执行这一制度上,要从严把握,严格考评,不能在执行上打折扣,搞特殊化,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办案流程的规定去执行这一制度。真正使这一制度在落实上不走弯路,达到预期的效果。 总之,案件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不断培养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职业责任,使其固化在办案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行为之中。(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 赵文琴)
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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