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受理一起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中,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裁定上诉后,在二审法院的裁定送达之前,原、被告私下协商和解 ,原告遂向我院申请撤诉。对是否同意原告撤诉,产生了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是向我院起诉的,也可向我院申请撤诉,这是原告的权利,我院应同意其撤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被告不服本院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案件已移送至上级法院,且上级法院已裁定移送他院管辖(裁定尚未送达),原告再向我院申请撤诉,我院无权同意其撤诉。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我们认为,来信中的两种意见都欠妥。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该案即进入二审程序 。在二审程序终结前,原审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有关实体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欲申请撤诉。此时,不能由原告直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因为这时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一审法院无权处理。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二审法院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可以同意按当事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这样做更为方便。
管辖权异议上诉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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