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案例中的情况我们从当事人第一天进公司时就应开始防范,比方说要求员工在面试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其中明确注明一条“本人承诺所有填写的信息均属真实,否则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公司员工手册中亦应当明确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导致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包括“向公司提供虚假个人信息”。 陆敬波:第一,企业向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承认劳动合同的存在与成立,因为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成立有效。通过之前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已知,劳动合同过错解除条件为法定的三项,即: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的做法也是未尝不可。但《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员工通过“伪造简历”骗取单位的信赖与认可,其欺诈行为与企业是否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有着必然联系,因而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如果从“合同无效”的思路出发,企业的胜算会更大,相应的,企业的处境也就更有利。
关于履历造假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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