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劳动法新增重点部分(对劳动者而言)备忘: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