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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甲方法人具体是什么意思?
我理解应该是用人单位变更?
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出现所谓用人单位变更的情况,实际上是两个法律概念。
第一,原用人单位提前单方终止合同;第二,由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新合同。
从这个角度讲,原用人单位属于违约,主张赔偿是可以的。
而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该依当事人双方自愿,你不愿意可以不签。
还有一个细节问题需要注意,你所说的法人变更是因为什么原因,是由原来的单位变成另一个毫不相干的新单位,还是公司企业间的合并、兼并、分立等情况,如果是后者的话,不应该算作用人单位违约。
还有,在司法实践上,如果新单位在合同待遇、工作岗位等方面情况没有比原来低的话,你去要赔偿也是很难的。
像这种形式上违约,但实质上没有具体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一般是不强行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