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办,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转发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以及县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依据政策,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严厉打击和治理纠正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着力研究和解决“打非治违”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打非治违”的时效性;
不断拓展和延伸“打非治违”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构建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 重点范围和任务
在所有行业领域都要全面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并贯穿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要着力查处、打击和治理八个方面共性问题和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
(一)八个共性问题。
一是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二是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三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是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是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八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问题。
非煤矿山领域: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道路和水上交通领域:“营转非”客车非法运营的;
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
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建筑施工领域: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消防领域: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建筑物使用非阻燃材料的。
危险化学品领域: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烟花爆竹领域:批发(零售)企业持证情况、超员、超量、超范围经营;
是否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特种设备领域: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进行营运或从事生产活动的;
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擅自使用的。
旅游安全领域:旅行社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
旅行社违规租使用无营运手续或达不到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运送游客,且未与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的;
旅游景区的设施设备未取得消防、卫生、质检等部门的安全检验许可资质的。
工商领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执照过期失效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超营业执照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违法违规转让或租赁、转借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冶金、商贸等行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主要责任
(一)各镇政府(街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是打击治理非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加强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配合,依法查处辖区内的非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各镇(街办)、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跟踪问效。严格落实治理销号制度。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格执法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详细记载违法事实、查处措施及处理结果;
要建立举报受理机制,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并记录备查。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查封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物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的原材料等,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停产停工,并提请县政府依法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予以取缔关闭。
(四)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本单位预防和治理违法行为工作制度;
企业负责人对“打非治违”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尤其是要把严格治理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要内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举报本单位内部的违法行为;
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谎报、瞒报或者打击治理工作不力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政府(街办)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部署本辖区“打非治违”工作;
要对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和措施,积极同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整合力量,联合实施打击和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对依法做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
(二)依法依规,严格追责。“打非治违”工作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又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肃查处每一起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因而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将“打非治违”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专项治理相结合,要把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作为“打非治违”的重要任务,切实从源头上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从本质加大治理力度,并不断构建“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xx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