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职工帮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切实帮助解决职工因家庭收入低、重病医治、子女就学和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更好地服务全县职工,根据《芜湖市工会职工帮扶救助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救助对象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职、下岗、失业职工、退休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县务工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
(二)生活困难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除享受国家、省、市级劳模“两金”(低收入补助金和特困帮扶金)外,可同时申请帮扶救助。
第三条 帮扶救助条件和标准
(一)生活救助
1.救助条件
(1)职工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患各种疾病住院或需长期治疗的,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因住院、慢性病长期治疗或重大疾病化疗等后续治疗,经医保报销及各类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医保范围内医疗费达4000元以上的。
(2)职工家庭因遭遇交通事故、火灾等非人为或不可抗力的突发意外灾害,致使家庭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以上,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职工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或导致严重伤残的。
(3)职工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以及其他各类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
2.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程度确定,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困难的给予1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因意外灾害致贫的家庭经认定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
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
(二)医疗救助
1.救助条件
职工本人因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含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症肝炎及其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以及应当救助的其它疾病,经医保报销及各项社会救助后,当年度自付医疗费用仍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救助标准
家庭人均 月收入(元) |
本年度自付 医药费(元) |
救助标准(元) |
备注 |
低于1000 |
3000-6000(含3000不含6000,下同) |
1000 |
低保户 |
6000-9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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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150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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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以上(含150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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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600 (含1000) |
8000-12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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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200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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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以上(含200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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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以上(含1600) |
20000-30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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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500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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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以上(含500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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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助学救助
1.救助条件
经各项社会救助帮扶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1000元的困难职工;
单亲困难女职工;
因子女在高中及大中专全日制学校就读,支付教育费用仍存在困难的职工家庭。
2.救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对于当年度被大学本科院校录取的困难职工子女,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助学救助。
(四)特别救助
1.救助条件
职工因抢救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导致伤残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救助标准
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给予5000至10000元的一次性特别救助。
(五)法律援助
1.援助条件
因劳动经济权益受损,需工会组织依法帮助维权的在职困难职工。
2.援助程序
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在职困难职工、工会工作者,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求助者提出申请后,由县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移送县法律援助中心,按困难职工法律援助有关办法予以援助。
第四条 帮扶救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需生活救助(含特别救助)、医疗救助和助学救助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含横山公共服务中心,下同)或系统工会职工帮扶站点提出书面申请,在职职工也可通过企业进行申请,由企业工会向所在镇或系统工会职工帮扶站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申请报告,加盖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工会公章。
2.在职职工、农民工需出示与用人单位有关的劳务关系证明。
3.户口簿、身份证、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4.证明家庭收入的工资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当年领取记录的)等。
5.申请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的困难职工需出示病历诊断书(或出院小结)原件、医疗保险报销拨付分割单或新农合医疗费用补偿结算单或医疗费发票;
申请意外灾害及特别救助的人员,需出示灾害定损的相关材料,如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等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及其它经济损失证明等。
6.申请助学救助的在提供家庭困难情况资料基础上还需提供学籍证明、当年度高考分数及大学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
初审合格后,由所在的工会帮扶站点或企业工会发给申请人《救助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表格后,加盖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工会公章;
受理申报的镇、公共服务中心、系统工会职工帮扶站点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最后报所在县困难职工职工帮扶中心。
(三)救助金的审批发放
1.中央、省帮扶资金的审批。由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救助对象进行实地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提出救助意见,经县总工会集体审核后,报市总工会审批。
2.县配套帮扶资金的审批。由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根据对救助对象实地核实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提出意见,报县总工会集体审批。
3.资金发放。救助资金原则上于每月月底核发,遇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办理。
4.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原则上申请当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救助,不得重复救助。特别救助为一次性救助。
第五条 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况
(一)职工在救助时间内购买商品房、小轿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及自行建造房屋等的。
(二)在救助时间内职工子女入读贵族学校、出国上学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1日制定的《繁昌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运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