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人事处:
我中心自2008年2月成立以来,为缓解人员紧张窘境、有效适应负责全省药品、耗材、乙类大型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承担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等集中招标采购信息平台的建立、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持等紧张工作任务需要,先于2009年6月招聘录用XXX到综合办公室从事收发文及后勤岗位工作,后又于2012年3月经省卫生厅2011年下半年编外人员招聘考试录用XXX到业务二科从事电话咨询及申投诉接待工作。其中,XXX,女,1988年12月出生,XXX省XXX县人,因试用期满未能提供人事档案,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按工人档实行工资套算,并于2011年1月起按年签方式签订劳动合同至2015年12月31日;
XXX,女,1990年10月生,XXX省XXX县人,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后,按科员档实行工资套算,并按年签方式签订劳动合同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9月7日,为减轻企业负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正式取消了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试剂和医用设备集中上网采购信息服务费,给中心运营发展带来了财政压力。
鉴于该两位同志长期以来均能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勤恳完成本职工作,考虑到中心业务任务繁重、人员紧张状况仍未得到有效缓解,为统筹兼顾好规范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中心整体利益及保证全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稳步发展四者关系,我中心拟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不续签段丽丽、谢蓓两位同志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前提下,接洽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由其以劳务派遣方式外派到综合办公室收发文、后勤岗及电话咨询、申投诉接待业务岗工作。
妥否,请批示。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