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阳光警务机制
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载体,也是公安部“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对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开展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大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年来,**区公安局在实施“阳光警务”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上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尝试,先后开展了“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镇治安”,建立健全“农村多功能住户型”警民联系点,长期坚持在工厂、农村、机关、学校、车站、码头和互联网上开展“理解从了解开始”等警民互动活动,修订和完善了服务重点企业、便民利民十六条措施,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认同感不强,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不和谐,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紧张局面。究其原因既有公安机关自身存在的诸多不适应,也有来自少数群众的误会。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作为区县公安公安机关负责人,通过参加这期公安部组织的培训,结合多年工作实践,我体会到,推行“阳光警务”建设是缓解警民矛盾,推行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途径和有效载体。
一、对推行“阳光警务”建设的认识
“阳光警务”是对警务公开制度内涵和外延的拓展和延伸,实际就是使公安机关和民警所从事的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各项事务“阳光”,即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执法过程,甚至工作理念、思想意识、外在形象等都“阳光”,凸现出各项公安工作朝气蓬勃、蒸蒸日上,组织民警开展的各种公安文化活动丰富多彩等等。
推行“阳光警务”建设,是公安机关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建立新型警察公共关系,推进公安事业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它既是公安机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实现新时期、新阶段警民关系良性互动的生动实践,也是公安机关在实施已有警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公开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活动,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评议的新突破。
推行“阳光警务”建设,在公安机关内部,一是要最大限度地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执法过程等,尽可能地让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各项公安工作具有“公信力”。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行为,最大限度地让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过程高效,尽可能地使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行为具有“慑服力”。三是要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塑造公安机关和民警良好的形象,尽可能地让公安机关和民警具有“亲和力”。在公安机关外部,一是要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有序参加公安工作与社会治安的“参与度”,二是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各项公安工作与社会治安的“认知度”,三是要尽可能地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支持度”。